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刑事案件
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包括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案件,例如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等。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其他
虽然公路桥梁工程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因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这些管辖范围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确定的,旨在确保铁路运输法院能够高效、专业地处理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