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四个经济特区的决策是在1979年,中国首次设立了4个出口特区,这四个经济特区分别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市。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这些经济特区的设立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它们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兴办四个经济特区的具体过程如下:
提出构想:
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了新气象,但计划经济占据主导的时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冲突始终紧张。1979年,广东省委第一书记在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提出在临近香港澳门的深圳等区域兴办加工区的提议。
决策批准:
1980年3月,中央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同意在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各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试办经济特区。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正式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四市设置经济特区的建议,同时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2月,又正式批准建立厦门经济特区。
建设发展:
1981年10月15日,厦门经济特区在湖里拉开了建设的序幕。随后,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相继在各自的经济区域内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开放措施,吸引了大量外资,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扩大与调整:
1985年,国务院批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5年85号文件决定,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岛,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以发展东南经济,加强对台工作,和平统一祖国大业。
兴办四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一步,它们在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四个经济特区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变化,但它们在中国改革开放史上的地位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