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武干部)是指在中国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以下是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的一些要点:
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人民武装工作的方针原则、法规制度和上级指示。
组织指导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参与经济社会建设。
组织带领民兵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兵员和预备役人员普查、登记、统计等征召动员工作。
协助预备役部(分)队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和战备演练等工作。
协助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潜力、征用民用资源、组织国防勤务等有关工作。
协助保护军事设施、管理民兵武器装备。
协助组织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协助开展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完成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义务
认真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
坚决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指示。
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武装工作水平。
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守军事秘密。
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坚守岗位。
遵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培训等。
选拔与培训
新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培训,由省军区依托教导大队组织实施。
机构设置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为同级党委(党工委)成员、副职领导职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可设政治教导员,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兼任。
兼职情况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兼职情况应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
在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任务较重的单位,兼职情况需报上级军事机关审批。
法规依据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由总政治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联合制定。
实施意义
该规定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对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质量、增强国防后备力量动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要点概述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主要职责、义务、权利以及相关的选拔、培训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