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低保)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
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
具体包括: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农村低保
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具体包括:
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家庭成员中拥有非生活所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贵重首饰等的。
好逸恶劳,有承包地且有劳动能力,却不耕种导致贫困的。
家庭成员中已购买商品房的。
因过度装修房屋导致家庭贫困的。
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弄虚作假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
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法律法规依据
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9号),要求199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20年7月29日,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并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能够获得政府的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