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的内容,具体如下:
基本犯罪构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情节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特别严重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即性自主权,防止任何人强迫妇女违背其意志发生性行为。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律也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