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

时间:2025-02-15 17:43:56 单机游戏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该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该罪还涉及以下情形: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失效、变质的。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必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且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