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影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医疗和教育机构
医院,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
养老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
寄宿制的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
托儿所、幼儿园,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
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讯枢纽
广播电台、电视台。
城镇的邮政和通讯枢纽单位。
其他特定单位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重要的科研单位。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劳动密集型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特定工业建筑
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
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铁路、纺织、造纸等企业。
电力、热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燃煤、燃气),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水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风力发电厂。
22万伏以上重要变电(配)站。
电化学储能电站。
县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
固定储罐总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存储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
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或使用瓶组集中供应燃气的经营、管理单位。
批发和零售业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商场(商店、市场)。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二级以上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氢站。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候车厅、候船厅。
民用机场。
这些标准旨在帮助相关部门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便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