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水质要求、水源选择与防护、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卫生监测与检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水质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水的感官性状应良好,如颜色、浑浊度、臭和味等应符合标准。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水质指标
常规指标由106项调整到97项,新增了4项指标(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删除了13项指标(如耐热大肠菌群、三氯已醛等)。
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
部分指标的限值进行了调整,如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游离氯等。
水源选择和防护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测与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生产过程卫生管理
供水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强调信息透明化,促进公众参与饮用水安全管理。
卫生监测与检验
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引入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提高监测效率和准确性。
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有明确规定,包括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及放射性指标等。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确保水质安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安全。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与卫生,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健康。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