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而制定的。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原则、管理职责、保障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总则
目的和依据:
明确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
管理职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播出管理
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制度建设: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奖惩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在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技术维护与运行管理
技术维护: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运行管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应急措施:
直播节目应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监测监管与事件事故管理
监测监管:
各级安全播出监测监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事件事故管理:
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抢修恢复情况等进行分级分类。
法律责任
禁止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他规定
培训与演练:
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播出管理专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水平,并通过定期自查和应急演练,确保播出工作万无一失。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得到了全面规范,确保了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优质播出,维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