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分级控制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规划布局形式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配建设施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基本原则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发展理念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强制性条文
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这些标准和原则为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旨在确保居住环境的宜居性、科学性和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