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律结构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法官权限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即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原告和被告双方通过律师争取自己的权益,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指从法官的判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规则,衡平法是指法官在普通法的基础上,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创立的法律规则。
法律适用
大陆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并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
英美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章。
法学教育
大陆法系:注重对法典和理论的学习,学生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概念。
英美法系:更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学生需要通过阅读判例和参加模拟法庭等方式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这些区别反映了两种法系在法律传统、法律原则和实践方面的显著差异。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成文化、系统性和逻辑性,而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实践性和经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