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在实现方式、担保条件及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实现方式
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仅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即可。例如,债务人将房产作为抵押,但房产仍由债务人保管,债权人通过登记获得抵押权。
质权:需要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即质物必须交给债权人,否则不能成立质权。例如,债务人将动产交给债权人保管,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条件
抵押权:成立一般须经登记,不登记则抵押合同成立,但不产生抵押权。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抵押权消灭。
质权:成立除了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出质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构成要件
抵押权: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质权: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权的成立需要质物的交付,且质权人需持续占有质物。
担保范围
抵押权:担保范围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担保范围包括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优先效力
抵押权: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未设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后设立的质权。
质权:质权人因占有质物而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留置效力,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实行方式
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质权:质权人因已经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和质权在担保方式、成立要件、标的物、占有转移、优先效力和实行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的区别。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