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时间:2025-02-15 01:51:15 单机游戏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系列的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条件和程序:

成立条件

建筑面积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房屋所有权人数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人数占总房屋所有权人数的50%以上。

其他条件

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成立程序

提出申请

由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

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筹备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公示征求意见等。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备案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议

提前准备:业主应提前了解并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过程顺利。

积极参与:业主应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投票权,确保选举过程公正透明。

保持沟通:业主应与筹备组保持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确保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