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情形
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未公示企业信息:
企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
企业公示的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无法联系:
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情形
履行了相关义务: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载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注销: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其他情形:
企业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异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异议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企业被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时间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总结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明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和监督,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该办法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