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如下:
考察与公示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
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关于拟恢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党支部(含受处分时所在单位、党支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会议讨论与决议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
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
在党员大会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应当将党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
基层党委审议
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
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认为其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理。
恢复党员权利
基层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通知相关党员。
建议:
党支部在收到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启动办理程序,以确保程序及时启动。
在整个过程中,党支部和基层党委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党员权利的恢复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