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7月1日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资质许可制度: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资质等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审批权限: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业人员要求: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需为人社证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
公开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
脱密处理: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过程管理
管理责任: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的管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把控。
现场勘验:项目组组长应组织现场勘验,全过程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留存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则
其他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全评价机构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条件,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安全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