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中标的最合适的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征收和征用)、社会异常现象(罢工、骚乱等)。
采购人原因
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如项目尚未实施时,对PPP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建设期等做重大调整。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如要求中标人改变对建安费的报价结果或作出其他让利承诺。
PPP项目未入项目管理库或PPP项目被清理出库。
采购方“擅自”改变或使用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方不按照法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特别是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即使参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达成交易,其采购结果也将是违法的。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就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关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此时中标人放弃中标亦可视为正当理由。
其他合法理由
如果中标人存在其他合法且合理的理由需要放弃中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建议
在放弃中标时,应尽量提供详细且合理的理由,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放弃中标,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政府文件、自然灾害证明等。若因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当行为放弃中标,应明确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