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时间:2025-02-14 14:54:52 单机游戏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月17日公布的,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点:

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与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培训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职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培训效果,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档案,以备查验。

安全培训教育资源可以通过企事业单位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课程、在线学习平台等多种方式获取。

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培训时间与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这些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以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