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 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并明确了夜间频发噪声和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分别不得高于10 dB(A)和15 dB(A)。
此外,该标准还指出,当工业企业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且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该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并代替了GB 12348-1990和GB 12349-1990两个版本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