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的征税范围是指由农业生产活动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具体来说,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植物类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过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产品(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需要注意的是,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并不在征税范围内。
蔬菜:涵盖各种可作副食的草本和木本植物,包括新鲜蔬菜、菌类植物以及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过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如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征税范围。而各种蔬菜罐头则不在征税范围内。
其他植物: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等农业产品的下脚料。
动物类
动物肉产品:包括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盐渍肉,以及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征税范围。但各种肉类罐头和肉类熟制品则不在征税范围内。
其他
精制茶: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建议:
在进行农产品征税时,应严格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种类和品种进行,避免因产品分类不准确而导致税务风险。
农业生产者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应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销售外购的农产品或经过加工后的农产品仍需按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