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时间:2025-02-14 08:32:47 单机游戏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中国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于 2017年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这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组织和实施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相关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

普查结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主要数据包括:

各类普查对象数量: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为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

污染物排放量: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同口径相比,2017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分别下降了约41%、33%、26%。

普查成果应用

普查成果为加强污染源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等提供了依据。例如,农业面源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占长江经济带该污染物总排放量的45.1%、48.0%、66.6%,农业面源成为区域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普查法律和纪律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