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新的产假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
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增加产假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终止妊娠的产假
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配偶陪产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育儿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工资与津贴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益,并为其提供足够的休息和照顾时间。建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女性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假期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