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的。该办法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总则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
主管部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公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公开办理条件、程序等信息。
管理原则: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条件
设施与设备:
企业应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品种及人员。
办公场所: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办公场所需150平方米以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办公场所需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检验室需100平方米以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验室需50平方米以上。
加工厂房: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加工厂房需500平方米以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加工厂房需100平方米以上。
仓库: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仓库需500平方米以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仓库需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
需具备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等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的仪器。
加工设备:
需具备相应的加工设备。
审核与核发
审核程序:
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方式: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或委托农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
申请条件:
需达到《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
监管
监管原则:
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其他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建议:企业在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仔细了解并满足相关条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审核和核发。同时,企业应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