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方法如下:
计提基数 :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基数是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完仍有盈余的,再以盈余作为基数进行提取。计提比例: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会计分录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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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
结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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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使用途径:
法定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转增中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能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并在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停止提取。同时,企业应做好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