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5-02-13 17:44:21 单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文件,旨在规范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确保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行政审判的实际经验制定。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未按时提供证据或无正当理由逾期,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举证期限

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提供证据,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时提供,可延期并提供,但需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逾期提供的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的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原告或第三人若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禁止自行收集证据

禁止自行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书证要求

书证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并注明出处、附有说明材料、有签名或盖章等,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需遵循相同的规则。

这些规定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提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