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该规定明确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义、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许可制度,以及相关责任和要求。
定义与范围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许可制度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具体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生产与管理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进口与海关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质量认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安装与使用
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没收设施并处以罚款。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应具备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部门职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分别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和技术检查。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有序地使用,并防止非法接收设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