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其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点:
定义与适用范围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
平台准入与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以及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等。
拍卖公开与监督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成交与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财产调查与权利负担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包括不动产、机动车、食品、股权等,确保财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特别是案外人主张的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
平台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平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为网络司法拍(变)卖平台,竞买人可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检索。
这些规定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了拍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