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目的: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三、事件分级与报告时限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重大(Ⅱ级):同特别重大(Ⅰ级)。
较大(Ⅲ级):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Ⅳ级):同较大(Ⅲ级)。
四、报告内容与方式
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事件等级、处置进展等。
报告方式: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值班信息》形式直接报告中办、国办;其他信息通过《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等形式报告。
五、核实与反馈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六、报告时限与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告。
七、附则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信息摘自《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报告,以便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