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是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别法人包括以下几种:
机关法人:
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例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指在农村地区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它们在农村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并享有特别法人资格。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依法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这些组织通过合作方式实现经济利益,并享有特别法人资格。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依法设立的基层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它们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享有特别法人资格。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确定以下组织属于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建议在学习和应用中,注意区分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不同,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非营利法人则主要以其非营利性质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