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办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贯彻落实扶贫政策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扶贫开发的方针、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制定扶贫规划
研究和制定全县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指导扶贫工作
指导贫困乡镇和重点村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总结推广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协调扶贫资源
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
管理扶贫资金
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消重点县的意见。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
统计与监测
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的统计监测工作。
宣传与培训
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制订扶贫开发科技推广和培训计划,指导贫困乡镇、村科技扶贫和有关培训工作。
国际交流与合作
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县、乡(镇)、村与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扶贫交流与合作。
监督与评估
监督和评估扶贫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收集和分析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需求和问题,为制定更加精准的扶贫政策提供依据。
其他相关工作
制定扶贫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定期评估扶贫工作成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扶贫政策的落实情况、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扶贫工作的成效和问题。
这些职责涵盖了扶贫工作的各个方面,从政策制定、规划实施到资金管理、统计监测、宣传培训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确保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