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辞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辞职申请
由本人向政治处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相关辞职(调动)申请表。
政治处审核
政治处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并提请法院党组会决定。
院领导审批
辞职申请经政治处审核后,提交给院领导进行审批。
签署意见和移交工作
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组织人事处初审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综合秘书转告辞职人员到组织人事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办理离校手续,包括确认移交、上交学校财产、图书、工作证等。
办理离职手续
办理离职或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停薪(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自动离职程序处理)。
转出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
辞职人员需转出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
财务处转移公积金
至财务处转移公积金等相关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辞职除了上述程序外,还需遵循《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书面申请、三十天内予以审批、特定条件下的公务员不得辞职以及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
此外,如果是法院院长辞职,则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由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建议在辞职过程中,所有步骤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内部规定进行,以确保辞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