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下:
提出赔偿请求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审查内容
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的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和返还财产等。
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行政赔偿的基本程序,具体流程和步骤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结合当地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