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复议的程序如下:
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交复议申请材料
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书面申请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以上是执行申请复议的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联系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