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矿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等。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提交采矿权申请资料
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矿产储量登记书。
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及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无产权争议的保证书或有产权争议的结论证明。
国有矿山企业还需提供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审批与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其他相关程序
如果涉及探矿权转让,还需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采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以上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