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征的程序如下:
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在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项目地备案
拿到外管证和施工合同后,去项目地所在税务局进行备案。
工程结算与税款缴纳
在工程结算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开具发票与申报抵扣
回公司所在地开具发票,申报抵扣预交的税款。
异地预缴税款
对于跨市跨省的异地项目,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异地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也需要进行预缴。
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预收款预缴有助于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
预缴税款计算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填报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建筑合同复印件、分包合同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等。
电子税务局申报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预缴增值税申报表,保存后自动跳转到附加税申报表,填写数据后保存,提交申报,然后在线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上是建筑企业预征的程序,具体操作时可能因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