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如下:
表决方式
安理会的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和秘密投票两种。举手表决通常用于普通决议,而秘密投票则用于涉及敏感问题或人事选举的决议,如选举秘书长和国际法院法官等。
票数要求
安理会的决议草案一般需要15个理事国中9票赞成,并且不能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才能视为通过。
对于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10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需要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
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否决一项决议,该决议就不能通过。
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不算行使否决权。
参与资格
如果某个问题涉及到某个理事国的利益,该理事国将不能参与表决。
决议的修正
在决议草案表决前或表决后,理事国可以对其投票立场做解释性发言,但通过后的决议不能再做修正。
其他表决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安理会也会采取鼓掌或由安理会主席宣布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决议,例如对于安理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卸任之际安理会对其功绩的一番赞扬等情况。
这些程序确保了安理会能够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过程中,有效地进行决策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