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程序如下:
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
法院受理并通知相关利害人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法院宣告破产
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后,若确认企业符合破产成立的条件,将宣告其破产。
作出破产宣告裁定
破产宣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公开进行。裁定书应记明破产的具体时间、债权申报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等信息。
送达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并在10日内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该裁定。
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决定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
债权申报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30日内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3个月内申报。未按时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债权。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后,法院将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财产变价和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终结破产程序
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予以公告,管理人持裁定书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是破产宣告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