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遗嘱人亲自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遗嘱的申请。
若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提交材料
遗嘱人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权属证明,比如房产证、存折等。
表明遗嘱内容的相关材料。
遗嘱(或草稿)。
继承人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填写申请表
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写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理由等。
若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但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受理
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审查
公证员会对遗嘱人的身份、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形式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可能会通过询问证人、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予以确认并公证。
制作公证遗嘱
审查通过后,公证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制作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会由公证员签名,并加盖公证机构的公章。
领取公证书
遗嘱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公证书。
立遗嘱人可以亲自领取公证书,也可以委托公证处邮寄领取。
建议
办理遗嘱公证前,建议先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清楚具体流程和要求,以确保材料齐全、流程正确。
遗嘱人应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公证的顺利进行。
若遗嘱人身体状况不佳,可提前与公证处沟通,了解是否可以提供上门服务或代为填写申请表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