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机构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签订委托合同
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时点、评估收费、双方责任、评估报告等事项。
实地勘察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记录查勘结果。查勘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装修情况、设备设施、使用状况等。
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方法和参数。
编写评估报告
根据实地勘察和资料分析结果,编写评估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其依据。
公示与复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复核与审批
评估机构对复核结果进行确认,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终评估报告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以上步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