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程序包括:
立项
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
起草
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起草既可以由行政立法机关所属部门起草,也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专家、组织参加,或者委托专家、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
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听取意见的方式包括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信函、电子邮件等。
审查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审查过程中,法制机构负责审查,重大利益调整需要征求意见,可以听证,不成熟或争议大时可以缓办或退回。
通过
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行政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通过并不以投票通过为原则,只要经上述相应会议审议即可。
签署
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发布与备案
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
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修改和废止
行政立法既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
修改和废止程序也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内容之一。
以上是行政立法程序的详细步骤和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