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下是简易程序的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与受理
简易程序下,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通过捎口信、电话、短信等方式传唤当事人。
受理案件后,法院应当立即审查是否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方式
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公开进行,但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例如庭审环节可以省略部分程序。
证据与调查
简易程序下,法院应当当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法院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举证质证。
裁判文书
简易程序中,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省略。
期限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转换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法院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处理。
其他注意事项
简易程序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还适用于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情况。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发回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通过以上步骤,简易程序能够高效、简便地处理简单案件,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在使用简易程序时,法院和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