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若刑事被害人死亡,则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以提出。
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实际损害后果证明。
生活困难证明。
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查
办案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属于应当给予救助的范围。
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条件。
是否有法定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
审查通过后,办案机关提出同意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且数额较大的,需报院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
实施
对于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其申请救助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如:
制作或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通知。
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申请人持相关通知到相应部门办理救助事项。
申诉
申请人接到不予司法救助的通知后,可以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审批与发放
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门在收到拨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其他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时,应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司法救助的程序和发放救助金的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司法机关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是司法救助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有所差异,建议在申请时详细咨询当地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