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退兵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身体检查与证明材料
退兵申请人需先到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身体条件不合格的情况。
检查结果需要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并由该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政治条件核查
若退兵原因是政治条件不合格,部队应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并由该级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退兵期限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一旦发现因身体或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应立即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
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不超过45天。
精神类疾病的特别规定
若退兵原因是精神类疾病,则应在180天内完成退兵程序。若超过这个期限,则需按照提前退兵的程序进行处理。
相关手续与记录
退兵后,相关手续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询和监督。特别是对于抑郁症等精神疾病,退兵记录可能会被记入个人档案。
退兵后的处理
退兵后,部队应及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兵人员不再进行补换。
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征兵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退兵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