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项目征收立项与前期调查摸底
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调查登记与公布
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公众意见征集与方案修改
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与公告
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签订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步骤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确保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