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或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起诉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事实与理由等,并由当事人署名或盖公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并由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签字盖章。
立案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根据情况,法院可以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判决
审理之后,人民法院会作出判决。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执行判决
义务人应当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议在起诉过程中,当事人应详细阅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齐全、准确,以便顺利进行诉讼程序。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