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怎么修改

时间:2025-01-26 09:05:40 单机游戏

截至2024年,离婚登记程序已经由“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修改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建议:

离婚登记程序已经较为明确,建议按照新规定办理,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申请失败。

若在冷静期内有变更意愿,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避免自动撤回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