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程序如下: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举证顺序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证据种类
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质证方式
人民法院实行“一证一举一质”和“一组一举一质”的质证方式。
当事人应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认。
证据交换
受理后,法院规定期限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庭审质证
质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和调解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举证程序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