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复查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不服原处理意见的信访人本人或者受委托人。
申请时需要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并且必须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书应当围绕原处理意见书的内容,如果不围绕原处理意见书来写,可能会被视为新诉求,不予受理。
受理审查
复查单位(即上一级机关或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受理单位需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复查条件,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复查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复查条件的,受理单位将作出复查受理告知书。
调查核实
复查单位对有效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后,应在30天内出具复查意见。
对于处理意见准确无误的,进行维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结果不当的,进行变更、撤销或责令重办。
提交材料
申请复查时,应提供申请书、原处理意见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邮寄或网络平台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网络平台、书信、走访等形式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部分省份要求提供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新的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并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规范地进行投诉复查程序,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