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破产申请
申请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
申请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书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利救济: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程序类型
破产和解:
最简单最迅速的方式,涉及减免债务,不涉及资产处置和企业经营。
程序简短,方案通过并经法院裁定后,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重整:
最复杂,涉及经营方案、重整投资人的引入、资产信托管理等。
重整方案需在受理重整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可延期3个月。
逾期不提交重整草案或重整草案未被通过的,宣告破产。
破产清算:
涉及公平清理债务,包括财产的清理、评估、分配等。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破产程序的具体操作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申报与登记等。
债权申报与登记:
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清算:
清算组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债权人会议:
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重整方案等。
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方案后,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组申请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组正式撤消。
建议:
破产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规定,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破产程序可能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监督整个过程,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