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办案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书面通知鉴定结果
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其他注意事项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
以上是法医鉴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具体操作中遵循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具体规定。